票據行為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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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
出票
1、支票
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見票無條件支付(見票即付)。
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本票
承諾自己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見票即付)。根據出票人不同可分為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但我國規定只能有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3、匯票
根據出票人不同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不同又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4、幾種票據的對比
項目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表明“X票”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授權補記)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授權補記) | |
出票日期 |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
說明: ①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②金額必須是確定的,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且二者必須一致,不然票據無效。 ③支票的金額只能由出票人授權補記(絕對事項),但收款人名稱既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也可由相對人授權補記(相對事項)。 |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付款日期 | √ | ×(見票即付不涉及付款日期) | ×(見票即付不涉及付款日期) |
付款地 | √ | √ | √ | |
出票地 | √ | √ | √ | |
說明: 1、匯票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沒有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的場所為付款地/出票地。 3、銀行本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人。 |
● 匯票的背書
項目 | 內容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可補記) ①背書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②背書人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背書日期 |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禁止背書 | ①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②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 ③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
附條件背書 |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背書有效,但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
部分背書 | 部分背書無效。 |
回頭背書 |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
委托收款背書 | 1、必須有“委托收款”字樣 2、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包括對他人進行轉讓背書和質押背書,但可以對他人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
質押背書 | 1、必須有“質押”字樣 2、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3、被背書人只能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不能進行轉讓背書和質押背書。 |
● 承兌
項目 | 內容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承兌”字樣+簽章 承兌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承兌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附條件的承兌 |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
其他 | 遠期商業匯票未按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
● 保證
項目 | 內容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保證人簽章 ①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但保證合同已成立,應承擔保證責任。 ②保證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被保證人名稱、保證日期 |
附條件保證 |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
保證責任 | 1、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且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4、票據形式要件缺失(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問題)→保證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實質要件缺失(當事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簽章偽造等)→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 |
■ 所屬章節: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東奧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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