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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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
● 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如缺少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金額應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否則無效等規定。
2、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類別 | 內容 |
主體行為能力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
意思表示真實 |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
3、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類別 | 內容 |
要件 | ①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享有處分權; ②轉讓人實質上沒有處分權; ③受讓人基于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票據,且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④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⑤受讓人須付出相當對價。 |
后果 | 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原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 |
4、票據基礎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瑕疵并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但基于贈與等無償原因而授受票據的,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 付款請求權
類型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商業匯票 | 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內 |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 |||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 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 | ||
銀行匯票、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 | —— | 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 |
銀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內 |
● 追索權
項目 | 內容 |
到期追索權 |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
期前追索權 | 以下情況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權: ①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 ②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兌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
喪失追索權 |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未取得拒絕證明→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追索權時效 | 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 票據的偽造
項目 | 內容 |
含義 | 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出票、承兌、保證、背書)。 |
偽造人 | 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如果偽造人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
被偽造人 | 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不承擔因為該票據行為所產生的票據責任。 |
其他真實簽章 |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得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
● 票據權利的滅失
1、票據權利的消滅
①因得到償付而消滅。
②因未依法保全而消滅,沒有提示承兌、提示付款、取得拒絕證明等,喪失部分追索權(詳見追索權知識點)。
③因消滅時效期間經過而消滅
票據類型 |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 |
商業匯票 | 見票即付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
銀行匯票 | 出票日起2年 | |
銀行本票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出票日起6個月 |
● 票據抗辯
類型 | 內容 |
票據抗辯含義 | 票據債務人基于合法事由對持票人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 |
物的抗辯 | 票據債務人可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 |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如欠缺必要記載事項,票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等導致票據無效的情形。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基于法律規定,某些特定當事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包括不限于: ①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票據行為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因持票人未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而喪失。 | |
人的抗辯 | 對特定持票人進行抗辯 |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凡是善意、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
■ 所屬章節: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東奧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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