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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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個人擔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2.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2018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
(1)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條)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二、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并且無法與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2.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3.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其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4.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5.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 所屬章節: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郭守杰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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