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與受理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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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
1.有關申請人的基本規定
申請的類型 | 申請人 | |
破產清算 | (1)債務人 (2)債權人 | |
破產重整 | 直接提起 | (1)債務人 (2)債權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 | (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2020年案例分析題) (3)其他債權人 | |
破產和解 | 直接提起 | 債務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 |
2.有關申請人的特殊規定
(1)債權消滅對破產申請受理的影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因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的:
①因申請人不再具備申請資格,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②上述裁定不影響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再次提出破產申請且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依然可以對前述債權清償行為依法行使破產撤銷權。
(2)4種身份特殊的申請人
①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即使其擔保物價值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仍然享有破產申請權。
②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一般不享有重整申請權。
③企業職工提出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2021年、2017年案例分析題)
④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具備破產原因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其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案例分析題)
4.申請人提交申請書、舉證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2019年案例分析題)
①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②申請目的,即申請破產清算還是申請重整或和解;
③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2)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3)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企業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
5.申請人無須預交訴訟費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計入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無須預交。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案例分析題)
6.破產申請的撤回
破產申請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程序
1.基本受理程序
(1)受理時限
①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②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3)債務人提交材料
①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應當責令債務人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②債務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關材料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因為應否受理破產案件的關鍵是債務人是否發生破產原因。
(4)公告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不予受理與駁回申請
情形 | 人民法院的處理 | 對裁定不服能否上訴 | |
受理前 |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例如,債務人未發生破產原因、申請人不具備資格) |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 |
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 | 發現案件受理時債務人未發生破產原因 |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 √ |
發現債務人的破產原因消失(例如,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產原因消失) | 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債務人如不愿意進行破產清算,可以通過申請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償債務、結束破產程序 | 在破產程序中,只有2類裁定可以上訴: (1)不予受理 (2)駁回申請 |
■ 所屬章節: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王穎老師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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