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建設使用_CPA經濟法重難點問答
注冊會計師考試就快開始了,在沖刺階段的備考中,同學們有沒有遇到很多問題,經濟法備考多在理解和記憶,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考生關注的注會經濟法重難點問題,一起來看看吧!更多CPA經濟法重難點問題解答戳我查看>>>
■ 集體土地的建設使用
1.農田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其中:
(1)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guī)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3)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1)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確定為工業(yè)、商業(yè)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上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要想成為強者,決不能繞過擋道的荊棘,也不能回避風雨的沖刷。以上就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集體土地的建設使用的相關內容。希望同學們在考試中都可以取得好成績,預祝同學們順利通過注會考試。
注:以上學習內容由東奧會計在線教務團隊整理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