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_CPA經濟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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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事由 | 發生時間 | 對訴訟時效期間的影響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 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中斷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設定目標后還要知道如何一步一步地實現這個目標。以上就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的相關內容。希望同學們在考試中都可以取得好成績,預祝同學們順利通過注會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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