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_CPA經濟法重難點問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法條數量龐大且不容易記憶,十分考查考生的記憶力。在備考過程中同學們是不是有很多問題還沒得到解答。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考生關注的注會經濟法重難點問題,一起來看看吧!更多CPA經濟法重難點問題解答戳我查看>>>
■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
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 |
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 依照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 |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 | 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
國家賠償 | 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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