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行政壟斷行為
人的活動如果沒有理想的鼓舞,就會變得空虛而渺小!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行政壟斷行為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第五單元 行政壟斷
【知識點】行政壟斷行為
行政壟斷行為
1.行政強制交易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以下統稱“商品”):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通過限制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投標人提供的商品;
(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通過設置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4)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為。
2.地區封鎖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實行歧視性補貼政策;
(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措施,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備案,或者對外地商品實施行政許可、備案時,設定不同的許可或者備案條件、程序、期限等,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置關卡、通過軟件或者互聯網設置屏蔽等手段,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往外地市場;
(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1)不依法發布信息;
(2)明確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審標準;
(4)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行為。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1)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商業模式等進行限制;
(3)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投資、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產、節能環保、質量標準等方面實行歧視性待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其他行為。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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