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螢火蟲的光點雖然微弱,但亮著便是向黑暗挑戰!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經營者集中
【知識點】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1.限制性條件的種類
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能夠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決定。根據經營者集中交易具體情況,限制性條件可以包括如下種類:
(1)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
(2)開放其網絡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
(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2.限制性條件的確定
(1)為減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對承諾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進行評估,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申報人。
(2)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承諾方案不足以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的,可以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就限制性條件進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其他承諾方案,承諾方案存在不能實施的風險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備選方案。備選方案應當在首選方案無法實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選方案的條件更為嚴格。
3.限制性條件的履行監督、解除與變更
(1)對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義務人應當嚴格履行審查決定規定的義務,并按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限制性條件履行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受托人對義務人履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受托人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在審查決定中予以明確。
(2)審查決定應當規定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期限。根據審查決定,限制性條件到期自動解除的,經市場監管總局核查,義務人未違反審查決定的,限制性條件自動解除。義務人存在違反審查決定情形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適當延長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根據審查決定,限制性條件到期后義務人需要申請解除的,義務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市場監管總局評估后決定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限制性條件為業務剝離的,經市場監管總局核查,義務人履行完成所有義務的,限制性條件自動解除。
(3)審查決定生效期間,市場監管總局可以主動或者應義務人申請對限制性條件進行重新審查,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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