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無論才能、知識多么卓著,如果缺乏做事的熱情,也絕對不會成功。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1.出資人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2020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
(2)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績效獎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因返還“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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