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注會備考的路上荊棘叢生,平庸的人望而卻步,只有意志格外堅強的人才能前行。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1)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如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
(2)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3)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2.非債務人財產(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3.共有財產
(1)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2)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須分割共有財產,管理人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3)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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