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責任主體
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為。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責任主體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第九單元 虛假陳述
【知識點】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
1.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1)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致使原告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原告起訴請求直接判令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規定》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如果發行人虛假陳述行為的發生是源于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組織、指使,則原告可以越過發行人,直接以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元兇)為被告請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發行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要求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賠償實際支付的賠償款、合理的律師費、訴訟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保薦機構、承銷機構
保薦機構、承銷機構等責任主體以存在約定為由,請求發行人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補償其因虛假陳述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踐中經常出現證券公司與發行人簽訂協議,事先約定如果發生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而導致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時,由發行人對其進行補償。這種約定實質上是將證券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予以“不當轉嫁”。
3.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
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導致公司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該交易對方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4.發行人的供應商、客戶
有證據證明發行人的供應商、客戶,以及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等明知發行人實施財務造假活動,仍然為其提供相關交易合同、發票、存款證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致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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