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內幕交易行為
只有堅持,才能克服艱難,實現理想。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內幕交易行為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第八單元 內幕交易
【知識點】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1)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8)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2.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
(1)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只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確認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4)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5)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員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4.不構成“內幕交易罪”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刑法上的內幕交易行為:
(1)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
(3)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5.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的交易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2020年案例分析題)
“老鼠倉”行為與內幕交易行為的主要區別:(1)主體范圍不同?!袄鲜髠}”行為的主體特定,主要是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而內幕交易的主體不僅包括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還包括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2)所利用的信息不同?!袄鲜髠}”行為利用的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而內幕交易利用的是涉及“發行人經營、財務”的具有重大性且未公開的信息。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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