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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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優先股
【知識點】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
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
1.表決權的恢復
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2.優先股股東權利的限制
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時,應采取“分類表決”的方式,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相關條款的適用
計算股東的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股東大會的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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