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財產
2022年注會考試就快開始了,就在8月26日-28日,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詳細信息以準考證為準哦。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熱點推薦:學習計劃 | 思維導圖 | 21年試題| 2022基礎班課程 | 輕松過關?熱賣
【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的財產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利潤、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合伙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1)獨立性
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資之后,便喪失了對作為其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合伙企業,而不是某一個合伙人。某一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的權益,表現形式為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財產份額的轉讓
(1)對內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審判實踐中,合伙協議如果明確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財產份額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通常認定其合法有效。
基于此種特別約定,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財產份額轉讓之前,當事人就合伙財產份額轉讓簽訂的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為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確不同意該合伙財產份額轉讓,則轉讓協議確定不生效,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履行力。當事人請求履行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新增)
(2)對外轉讓
①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 ● ● ● ●
《輕一》精彩內容快來試讀,點擊試讀更多內容>>>
滑動圖片試讀輕一內容
2022年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資料推薦
全年學習計劃 | 2022年注會全年學習計劃!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 |
教材變化解讀 | 郭守杰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教材變化解讀及備考建議 |
名師課程免費聽 | 2022年注會新課開講!32位名師課程免費聽,趕快收藏! |
輕松過關?試讀 | 2022年注會《輕松過關?》系列圖書試讀來襲! |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知己知彼,才能直擊弱點。小編希望同學們在考試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預祝同學們注會考試都能順利通過!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