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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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為2個以上,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納的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3)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4)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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