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債權人撤銷權
人生的幸運是靠努力而來的,世上沒有不勞而獲的事。注會備考需要日復一日的堅持。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經濟法科目的重要知識點,快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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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權人撤銷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通則
【知識點】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
1.可以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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