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壟斷行為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2022年注會備考已經開始了,很多考生打算報考注會經濟法科目,為了幫助大家快速入門,小編整理了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快來提前預習吧!
【內容導航】
行政壟斷行為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壟斷行為
行政壟斷行為
1.行政強制交易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以下統稱“商品”):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通過限制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投標人提供的商品;
(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通過設置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4)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為。
2.地區封鎖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實行歧視性補貼政策;
(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措施,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備案,或者對外地商品實施行政許可、備案時,設定不同的許可或者備案條件、程序、期限等,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置關卡、通過軟件或者互聯網設置屏蔽等手段,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往外地市場;
(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1)不依法發布信息;
(2)明確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審標準;
(4)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行為。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1)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商業模式等進行限制;
(3)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投資、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產、節能環保、質量標準等方面實行歧視性待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其他行為。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 ● ● ● ●
2022年注會考試預習階段備考資料推薦
報考攻略 | 考生必讀!2022年注會考試報考全攻略! |
含金量 | 注冊會計師就業前景、薪資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 |
全年學習計劃 | 2022年注冊會計師全年備考計劃,助力考生高效學習! |
預習階段學習計劃 | 2022年注會預習階段周計劃,內附備考常見問題 |
備考攻略 | 備考2022年注會考試,不同類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 |
雖然注會考試的教材內容每年都會發生變動,但重要的基礎知識是不會改變的,所以大家要利用預習階段的時間,將經濟法基礎知識做個初步了解,等2022考季的教材下發后,再進行更加系統的復習。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