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的計算量比較小,但是需要記憶的內容比較多?,F階段如何學習經濟法科目呢?小編整理了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幫助大家熟悉經濟法的重要考點,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經營者集中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知識點】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
考點01: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經營者集中的形式
(1)經營者合并;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2.判斷經營者是否通過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交易的目的和未來的計劃;
(2)交易前后其他經營者的股權結構及其變化;
(3)其他經營者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4)其他經營者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組成及其表決機制;
(5)其他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
(6)其他經營者股東、董事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權、一致行動人等;
(7)該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是否存在重大商業關系、合作協議等。
3.經營者集中經濟效果的兩面性,決定了《反壟斷法》對它的規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即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4.申報標準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
(1)國際標準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國內標準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5.豁免條件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解釋】由于這些企業在集中之前本來就已經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集中不會產生或者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
6.申報文件、資料
(1)申報書;
(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3)集中協議;
(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5)市場監管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解釋】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對申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查,發現申報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申報人在規定期限內補交。申報人逾期未補交的,視為未申報。
考點02: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程序(★)
1.初步審查
市場監管總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2.第二階段審查
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考點03: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1.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2.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場或者關聯市場的,可以考察相關經營者利用在一個或者多個市場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場競爭的能力、動機及可能性。
考點04: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1.限制性條件的種類
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能夠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決定。根據經營者集中交易具體情況,限制性條件可以包括如下種類:
(1)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
(2)開放其網絡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
(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解釋】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簡稱“業務剝離”,是指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將自己的部分業務出售給第三方經營者,以保持這部分業務的競爭性。
2.限制性條件的確定
(1)為減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對承諾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進行評估,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申報人。
(2)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承諾方案不足以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的,可以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就限制性條件進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其他承諾方案,承諾方案存在不能實施的風險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備選方案。備選方案應當在首選方案無法實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選方案的條件更為嚴格。
3.限制性條件的履行監督、解除與變更
(1)對于附加制性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義務人應當嚴格履行審查決定規定的義務,并按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限制性條件履行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受托人對義務人履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受托人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在審查決定中予以明確。
(2)審查決定應當規定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期限。根據審查決定,限制性條件到期自動解除的,經市場監管總局核查,義務人未違反審查決定的,限制性條件自動解除。義務人存在違反審查決定情形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適當延長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根據審查決定,限制性條件到期后義務人需要申請解除的,義務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市場監管總局評估后決定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限制性條件為業務剝離的,經市場監管總局核查,義務人履行完成所有義務的,限制性條件自動解除。
(3)審查決定生效期間,市場監管總局可以主動或者應義務人申請對限制性條件進行重新審查,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市場監管總局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①集中交易方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②相關市場競爭狀況是否發生實質變化;
③實施限制性條件是否無必要或者不可能;
④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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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會考試時間是8月26-28日,考生們可以合理安排時間開始備考了。預習的好處有很多,希望考生們都能夠做到提前預習,成功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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