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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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
【知識點】《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
《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
1.地域范圍
(1)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反壟斷法》(屬地原則)。
(2)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反壟斷法》(效果原則)。
2.《反壟斷法》適用的主體和行為
(1)經營者
①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②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2)行業協會參與的壟斷行為
(3)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3.《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
(1)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
經營者依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不可排除《反壟斷法》的適用。
(2)農業生產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
《反壟斷法》對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排除適用。
4.國有壟斷企業
對于鐵路、石油、電信、電網、煙草等重點行業,國家通過立法賦予國有企業以壟斷性經營權,但是,如果這些國有壟斷企業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或者從事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同樣應受《反壟斷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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