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和期限-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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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六單元 建設用地使用權
【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和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和期限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2.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3.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4.用于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1.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解釋】關于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述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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