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法律制度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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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考點1】《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P542)
1.外匯的概念
外匯包括外幣現鈔(包括紙幣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外幣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特別提款權及其他外匯資產。
2.《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1)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不論其發生在境內或者境外,均適用該條例。
(2)境內機構,是指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3)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4)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僅對其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外匯收支和外匯經營活動,適用該條例。
【考點2】經常項目(★★★)(P543)
1.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收益(包括職工報酬和利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和經常轉移(也稱單方面轉移,如個人之間的無償贈與或者政府之間的軍事及經濟援助、贈與、賠款等)。
2.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管理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意愿結匯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2)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憑有效單證,無須審批。
(3)經常項目外匯收支需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對企業和個人經常項目下用匯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外匯收支及匯兌環節的真實性審核。
【解釋】我國目前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經常項目開放(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3.個人外匯管理制度
(1)目前,對于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2)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對于個人開展對外貿易產生的經營性外匯收支,視同機構按照貨物貿易的有關原則進行管理。
【考點3】資本項目(★★★)(P545)
1.資本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投資、貸款以及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者放棄等。
【解釋1】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收益(包括職工報酬和投資收益)和經常轉移(單方面轉移)。
【解釋2】境內個人在境外買房屬于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
2.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管理
(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須批準的除外。
(2)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考點4】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P546)
1.外商直接投資
無論是直接投資的匯入還是匯出,外國投資者應先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2.境外直接投資
(1)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者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
(2)對于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已經取消了原來對外匯資金的來源審核,改為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相關主管部門核準后,持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4)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5)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辦理結匯。
【考點5】間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P547)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經批準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并轉換為人民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用賬戶投資中國境內證券市場,其本金、股息等經批準可以購匯匯出。
(2)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QFII的外匯相關管理。2019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了QFII的境內投資額度限制。
2.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
(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在一定額度內,通過專用賬戶投資境外證券市場。
(2)中國證監會、銀保監會分別負責各自監管范圍內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業務的市場準入,包括資格審批、投資品種確定以及相關風險管理。
(3)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QDII機構境外投資額度、賬戶及資金匯兌管理。
3.境外上市外資股制度
(1)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并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
(2)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首次發股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4.境內上市外資股制度
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以人民幣標價、以外幣認購和交易,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
【考點6】外債管理(★★)(P548)
1.外債的界定
外債包括境外借款、發行債券、國際融資租賃等。
2.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3.外保內貸
(1)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者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的擔保,并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①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②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③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托貸款)或者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④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2)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金融機構可以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后核查。
(3)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占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準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準,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者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考點7】人民幣匯率與特別提款權(★★★)(P549)
1.人民幣匯率制度
(1)自1994年1月1日起,將“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兩種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2)自2005年7月21日起,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解釋】我國目前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屬于單一匯率制度,但不是固定匯率,而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2.外匯市場
(1)基于參與主體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外匯市場可以劃分為外匯零售市場和外匯批發市場。
(2)外匯批發市場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以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為輔的機構間外匯買賣市場,也稱銀行間外匯市場。
(3)外匯零售市場是指銀行和企業、銀行與個人客戶之間進行柜臺式外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
3.特別提款權
(1)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特殊的國際儲備和支付手段。當成員國發生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用特別提款權向基金組織指定的其他成員國換取特定種類的外匯。此外,特別提款權還可以與黃金、其他外匯資產一樣充作國際儲備。特別提款權本身不是貨幣,但具有價值,其價值由貨幣籃組成貨幣的幣值按各自權重計算并加總而成。
(2)2015年12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正式批準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貨幣籃,人民幣成為與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并列的第5種可自由使用貨幣。
【解釋】可自由使用貨幣的判定涉及相關貨幣在國際上的實際使用和交易,與貨幣是否自由兌換、匯率是否自由浮動是不同的概念,這也正是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卻能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定為可自由使用貨幣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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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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