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合同-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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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吳某的名下。后吳某和李某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該判決的生效日期為2018年2月1日,但雙方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018年3月1日,李某以自己的名義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雙方簽訂了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張某當日支付了500萬元購房款,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018年4月1日,吳某以自己的名義將該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王某,雙方簽訂了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王某當日支付了600萬元購房款,并于2018年4月10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張某知悉后提出,由于吳某在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該房屋沒有處分權,吳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8年7月1日,王某將該房屋出租給謝某,雙方簽訂了1年期書面租賃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018年9月1日,王某向劉某借款500萬元,期限6個月,但雙方未約定借期內是否支付利息。王某以該房屋設定抵押,并于2018年9月5日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清償債務,劉某擬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經與劉某協商,王某擬將該房屋變賣,以清償債務。
2019年4月10日,王某在未告知承租人謝某的情況下將該房屋作價700萬元賣給姚某。雙方于2019年4月15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當日姚某要求謝某在10日內搬出該房屋,遭到謝某的拒絕。
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王某與姚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王某賠償其因未能行使優先購買權而造成的損失。此外,謝某還提出,由于自己與王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因此該租賃合同無效。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自何時起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2)李某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并說明理由。
(3)張某關于吳某與王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觀點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4)謝某關于自己與王某之間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主張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5)謝某關于王某與姚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張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6)謝某要求王某賠償其損失的主張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7)姚某是否有權要求謝某在10日內搬出該房屋?并說明理由。
(8)劉某是否有權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內的利息?并說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李某自2018年2月1日起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根據規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本題中,李某自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之日(2018年2月1日)起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2)李某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生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3)張某的觀點不正確。根據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4)謝某的主張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謝某的主張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謝某的主張可以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姚某無權要求謝某在10日內搬出該房屋。根據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姚某)繼續有效。
(8)劉某無權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內的利息。根據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張支付借期內的利息。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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