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制度(3)-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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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20年7月1日,無權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義簽發一張100萬元的轉賬支票給B公司,該支票上記載收款人為B公司,付款人為乙銀行,甲在該支票上簽章。
7月2日,B公司在明知甲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貨款。7月3日,C公司為向D公司支付租金,將該支票交付給D公司,但未在該支票上背書和簽章。D公司因急需向E公司支付工程款,D公司便私刻了C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張某的人名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E公司為被背書人。E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據。
7月8日,E公司向乙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3)E公司能否向C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4)E公司能否向D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5)E公司能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6)E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相對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據權利。根據規定,盡管B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書轉讓時,C公司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3)E公司不能向C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C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4)E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于偽造人(D公司)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5)E公司可以向B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B公司),仍應對被偽造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6)E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權,但不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不論本人還是無權代理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相對人又對他人進行票據行為的,如果滿足善意取得的要件,無權代理人(甲)必須對票據權利人承擔責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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