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人如失去了誠實,也就失去了一切。不經歷辛苦的學習過程,怎能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今日的考點及習題小編已為大家整理好,趕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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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例題3·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的有( )。(2015年)
A.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B.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C.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答案】AC
【解析】選項BD:屬于“協議退伙”的情形。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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