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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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經營者集中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經營者集中
【知識點】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
【考點1】經營者集中的申報(★★★)(P499、501)
1.經營者集中的形式
(1)經營者合并;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2.經營者集中經濟效果的兩面性,決定了《反壟斷法》對它的規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即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相關鏈接】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申報標準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報:
(1)國際標準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國內標準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4.豁免條件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解釋】由于這些企業在集中之前本來就已經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集中不會產生或者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
5.申報材料
經營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報書;
(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3)集中協議;
(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解釋】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考點2】營業額的界定(★)(P501)
1.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應當為下述經營者的營業額總和:
(1)該單個經營者;
(2)第(1)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3)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第(1)項所指經營者的其他經營者;
(4)第(3)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5)第(1)至(4)項所指經營者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6)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不包括上述第(1)至(5)項所列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
2.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或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和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應當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第三方經營者之間的營業額,且此營業額只計算一次。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額不應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任何一個共同控制他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或與后者有控制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
【考點3】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程序(★)(P502)
1.初步審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2.第二階段審查
第二階段審查應當自執法機構作出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畢,并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書面通知經營者。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解釋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第二階段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1)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2)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3)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解釋2】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的最長時限為:30日(初步審查)+90日(第二階段審查)+60日(可能出現的延長)=180日。
【考點4】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P504)
1.一般標準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2.對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評估
審查經營者集中,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和特點,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解釋1】市場集中度是對相關市場的結構所作的一種描述,體現相關市場內經營者的集中程度,通常可用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和行業前N家企業聯合市場份額(CRn指數)來衡量。
【解釋2】評估經營者集中時,除考慮上述因素,還需綜合考慮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集中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為瀕臨破產的企業、是否存在抵銷性買方力量等因素。
【考點5】業務剝離(★★★)(P505)
1.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是指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中,為了消除集中對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消除不利影響的解決辦法,反壟斷執法機構附條件批準該項集中的制度。
2.業務剝離的概念
(1)業務剝離是指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將自己的部分業務出售給第三方經營者,以保持這部分業務的競爭性。
(2)附加限制性條件為業務剝離的,可采取自行剝離或者受托剝離的方式。
(3)自行剝離是指剝離義務人在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找到適當的買方、簽訂出售協議并經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核批準。
(4)受托剝離是指剝離義務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剝離的情形下,由剝離受托人在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尋找買方、簽訂出售協議并經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核批準。
3.剝離業務的買方應當符合的要求
(1)獨立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2)擁有必要的資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剝離業務參與市場競爭;
(3)取得其他監管機構的批準;
(4)不得向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融資購買剝離業務;
(5)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提出的其他要求。
4.剝離受托人和監督受托人
(1)剝離受托人是指受申報方委托并經反壟斷執法機構同意,在受托剝離階段負責出售剝離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剝離受托人有權以無底價方式出售剝離業務。
(2)監督受托人是指受申報方委托并經反壟斷執法機構同意,負責對當事方實施限制性條件進行監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受托人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交的各種報告及相關信息。
(3)剝離義務人應負責支付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的報酬。
(4)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獨立于剝離義務人和剝離業務的買方;
②具有履行受托人職責的專業團隊,團隊成員應當具有對限制性條件進行監督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及相關經驗;
③受托人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④對買方人選確定過程的監督;
⑤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的其他要求。
5.剝離義務人的義務
(1)保持剝離業務與其保留的業務之間相互獨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剝離業務發展的方式進行管理。
(2)不得實施任何可能對剝離業務有不利影響的行為,包括聘用被剝離業務的關鍵員工,獲得剝離業務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3)指定專門的管理人,負責管理剝離業務。管理人在監督受托人的監督下履行職責,其任命和更換應得到監督受托人的同意。
(4)確保潛在買方能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獲得有關剝離業務的充分信息,評估剝離業務的商業價值和發展潛力。
(5)根據買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確保剝離業務的順利交接和穩定經營。
(6)向買方及時移交剝離業務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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