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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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等情形;違約責任適用于生效合同。
(3)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例題1·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6年)
A.一方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可成立締約過失責任
B.締約過失責任僅在合同成立時適用
C.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損失
D.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額通常大于違約責任
【答案】A
【解析】(1)選項B: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形;(2)選項CD: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損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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