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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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諾期限的起算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1)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2)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例題·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構成有效承諾的是( )。(2016年)
A.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承諾函后,隨即又發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諾,兩封函件同時到達要約人
B.受要約人在承諾期內發出承諾,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達要約人,但因連日暴雨致道路沖毀,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已超過承諾期限,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C.受要約人發出表示承諾的函件時已超過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期限,要約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回函表示:“若價格下調5%,我司即與貴司訂立合同”
【答案】B
【解析】(1)選項A:受要約人依法撤回了承諾,該承諾并未生效;(2)選項B: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3)選項C: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4)選項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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