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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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
【所屬章節】
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
【知識點】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
【考點1】企業產權轉讓(★★★)(P458)
1.審核批準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確定受讓方
(1)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2)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3)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者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降低轉讓底價或者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4)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5)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6)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7)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4.結算交易價款
(1)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2)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5.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的情形
(1)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者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考點2】企業增資(★★)(P461)
1.審核批準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確定投資方
(1)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2)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
(3)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4)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審議同意,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
(5)增資協議簽訂并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3.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
(1)以下情形經同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①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者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②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者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者其子企業增資。
(2)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①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者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②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③企業原股東增資。
【考點3】企業資產轉讓(★)(P462)
1.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2.公告期
(1)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考點4】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P464)
1.審批
(1)企業國有產權在同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共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
(2)企業國有產權在不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依據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系,由所出資企業分別報同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實施無償劃轉
(1)被劃轉企業主業不符合劃入方主業及發展規劃的;
(2)中介機構對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3)無償劃轉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未經被劃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
(4)被劃轉企業或有負債未有妥善解決方案的;
(5)劃出方債務未有妥善處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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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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