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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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所屬章節】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知識點】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考點1】票據權利的取得(★★★)(P387)
1.依出票行為,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據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2015年案例分析題)
3.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2018年案例分析題)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5.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考點2】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1.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從形式上享有處分權。轉讓人必須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受讓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處分權。
(2)轉讓人實質上沒有處分權。
(3)受讓人基于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票據,而且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4)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5)受讓人必須付出相當對價。
2.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
(2)原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
【考點3】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P395)
1.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基礎關系是指票據關系據以產生的、由民法規定的法律關系。最重要的票據基礎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和票據資金關系。
(2)票據原因關系,是指作為票據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原因的法律關系,如支付買賣貨物的價款.支付租金等。
(3)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關于將來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資金安排的法律關系。一般情況下,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在出票前會訂立委托合同,對于付款資金的安排等事項進行約定。例如,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在票據到期日前將全部票據金額支付給承兌人。
【相關鏈接】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基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行為的內容如果與基礎關系不一致,票據關系的內容只能依據票據行為來確定。
3.基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基礎關系的瑕疵并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4.票據貼現
(1)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只有經批準的金融機構才有資格從事票據貼現業務。
(2)其他組織與個人從事票據貼現業務,票據貼現行為(背書轉讓)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但是,貼現人(被背書人)又對該票據進行背書轉讓時,如果符合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新的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
【考點4】票據行為的代理(★)(P391)
1.票據代理行為的有效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權;
(2)必須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
【解釋】票據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由代理人進行。例如,大多數票據均由持票人委托其開戶銀行作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權代理
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3.狹義的無權代理
(1)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認,票據行為對本人(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2)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認,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不論本人(被代理人)還是無權代理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相對人又對他人進行票據行為的,如果滿足善意取得的要件,無權代理人必須對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擔票據責任。
4.表見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則其代理的票據行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應承擔票據責任,無權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解釋1】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考點5】票據的偽造(★★★)(P396)
【解釋1】票據偽造是指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保證、背書)。
【解釋2】如果票據行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據上簽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權,也不構成票據偽造,而是無權代理。例如,甲公司對A并未授權,但A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義簽發一張支票給乙公司,A在票據上加蓋了A自己的簽章,該情形屬于無權代理。如果A偽造甲公司的簽章,以甲公司的名義簽發一張支票給乙公司,在票據上加蓋的是甲公司的簽章,A在票據上并沒有簽章,該情形屬于票據的偽造。
1.偽造人
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被偽造人
(1)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個真正的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后果承擔問題。
3.真正簽章人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4.錯誤付款
(1)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錯誤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據權利人,并且無重大過失,則付款人的付款行為與一般的付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即全部票據關系消滅。真正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利也因此而消滅,其只能根據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制度或者不當得利制度向獲得票據金額的當事人主張權利。
(2)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錯誤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即票據關系并不因此而消滅,真正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利并不因此而消滅,各個票據債務人(包括承兌人)的票據責任并不因此而消滅。付款人的損失,只能另行根據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制度或者不當得利制度向獲得票據金額的當事人請求賠償或者返還。
5.表見代行
一般情況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獲得了本人(被偽造人)的授權,則類推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由本人(被偽造人)承擔票據責任。
【考點6】票據的變造(★)(P398)
1.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2.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考點7】票據抗辯(★★★)(P401)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基于合法事由對持票人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
1.對物抗辯
對物抗辯(絕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對物抗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出票時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或者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或者對“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進行了更改,由于票據本身無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①簽章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簽章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解釋】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據債務人均有權提出對物抗辯,只有“享有抗辯權的人”才有權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
2.對人抗辯
對人抗辯(相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對特定持票人主張抗辯。(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5)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3.票據抗辯的切斷制度
在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的情況下,如果其前手的權利已經獲得了抗辯切斷的保護,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受到抗辯切斷的保護。
【考點8】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P400、414)
1.出票人、承兌人
(1)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2年。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
(3)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1)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票據權利與民事權利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表9-5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票據類型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 |
商 業 匯 票 | 見票即付 | × | 出票日起 1個月內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內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 1個月內 | |||
銀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內 | 出票日起6個月 |
【考點9】票據權利的補救(★★)(P405)
1.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解釋】只有“確定付款人”的票據丟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掛失止付。對于尚未承兌的商業匯票,不能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的地位
掛失止付并非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它僅僅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者騙取。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申請人可以持除權判決書行使票據權利。
(2)失票人應當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公示催告申請。
(3)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4)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查看該票據。如果該票據就是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
(5)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且無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請人可以在屆滿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逾期未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6)利害關系人因為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時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
【解釋】在實踐中,有的持票人已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他人,但由于基礎關系中的糾紛(如未收到買賣合同的貨款),謊稱票據喪失并申請公示催告,以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除權判決,在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況下,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除權判決,待票據恢復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據權利;
在付款人已經付款的情況下,合法持票人可以請求公示催告申請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并持除權判決獲得票款的行為損害了合法持票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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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主講班次:C名師高效班、D暢聽無憂班、逆襲提分班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白冯S郭帥,笑過注會”。 |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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