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證券法律制度(2)-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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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順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網絡技術服務公司。2020年4月初,風順科技擬與A公司簽訂一項技術服務合同,合同金額為5億元。經過談判,雙方于4月15日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并簽署合作意向書。
4月8日晚間,市場出現關于風順科技即將簽署重大交易合同的傳聞。4月9日,風順科技股票開盤即漲停,之后又一個交易日漲停。4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就股價異動向風順科技提出問詢,要求其發布澄清公告。4月10日晚間,風順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無應披露之信息。
2020年6月1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對風順科技涉嫌虛假陳述行為立案調查,并查明如下事實:
(1)孫某系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妻子的弟弟,2020年4月8日晚間市場出現傳聞后,孫某向王某之妻了解情況,王妻向孫某確認風順科技正與A公司商談合作事宜,且簽約可能性較大,孫某遂于4月9日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于4月18日賣出,獲利300萬元。
(2)李某系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的大學同學,2020年4月6日,李某在虧本賣出其證券賬戶中的全部股票后,買入風順科技股票10萬股,并于4月18日賣出,獲利100萬元。中國證監會調查發現,李某此前從未買賣過風順科技的股票,李某與王某曾于4月5日晚間電話聯系,李某對此次交易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2020年7月20日,中國證監會宣布:經調查,風順科技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決定對風順科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00萬元;認定董事長王某為直接責任人員,并處罰款500萬元;認定董事茍某、蔡某等人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罰款100萬元。茍某辯稱,自己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不應受到處罰;蔡某則辯稱,自己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不應受到處罰。中國證監會未采納茍某和蔡某的抗辯理由。
投資者張某于2019年3月1日高價買入風順科技股票5萬股,并一直持有,市場出現傳聞后,張某擔心有人以虛假信息操縱股價,遂于2020年4月12日賣出其所持有的全部風順科技股票,虧損20萬元。張某主張,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
投資者劉某于2020年4月12日買入風順科技股票2萬股,并于2020年6月8日全部賣出,虧損10萬元。劉某主張,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2020年8月11日,劉某以風順科技和王某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投資者錢某自2020年4月1日起開始買入風順科技股票,持股比例為3%。錢某認為,董事長王某對風順科技信息披露不及時負主要責任,同時造成信息泄露,違反了忠實和勤勉義務,損害了風順科技的利益。2020年9月11日,錢某向風順科技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罷免王某的董事職務,遭到董事會的拒絕。2020年9月13日,錢某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罷免王某的董事長職務,遭到董事會的拒絕。2020年9月15日,錢某書面請求風順科技監事會起訴王某,遭到監事會的拒絕。2020年9月17日,錢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王某賠償風順科技的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風順科技于4月10日晚間發布公告稱無應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2)孫某買賣風順科技股票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3)李某買賣風順科技股票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4)中國證監會對風順科技的罰款數額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5)中國證監會對王某的罰款數額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6)風順科技董事茍某主張其本人不應受到行政處罰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風順科技董事蔡某主張其本人不應受到行政處罰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8)投資者張某關于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9)投資者劉某關于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10)錢某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說明理由。
(11)錢某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并說明理由。
(12)人民法院應否受理錢某提起的訴訟?并說明理由。
【案例答案】
(1)風順科技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②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2)孫某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根據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構成內幕交易。
(3)李某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根據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構成內幕交易。
(4)中國證監會對風順科技的罰款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中國證監會對王某的罰款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6)茍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的情形認定。
(7)蔡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的情形認定。
(8)張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①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②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在本題中,風順科技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20年4月10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20年6月1日,張某買入風順科技股票的時間為2019年3月1日,賣出風順科技股票的時間為2020年4月12日,其損失與風順科技的虛假陳述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
(9)劉某的主張成立。根據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①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②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在本題中,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20年4月10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20年6月1日,劉某買入風順科技股票的時間為2020年4月12日,賣出風順科技股票的時間為2020年6月8日,其損失與風順科技的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10)錢某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本題中,錢某持有風順科技3%的股份,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1)錢某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在本題中,錢某持有風順科技3%的股份,無權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12)人民法院不應受理錢某提起的訴訟。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題中,錢某持有風順科技股份的時間不足180日,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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