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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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融資租賃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8講 商品房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1.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3.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維修義務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2)風險承擔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5)索賠權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4.租賃物的權屬
(1)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5.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4)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6.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相關鏈接】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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