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二)、質押與留置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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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抵押、質押與留置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12講 抵押權的實現、物權重合、最高額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留置
【知識點】抵押、質押與留置
抵押權
七、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2.土地出讓金優先于抵押權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當首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3.不可分性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即債權部分清償,不產生抵押權部分消滅的效力。
(2)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3)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抵押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之全部。
八、物權重合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不動產
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動產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釋1】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位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解釋2】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如果抵押物的變價所得不足以清償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則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消滅,其所擔保的債權轉化為普通債權。
2.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九、最高額抵押
1.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2.債權的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質權和留置權
一、動產質押
【解釋】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不動產、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能質押。股權、應收賬款等權利可以質押,但不能抵押。
1.動產質權的設立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相關鏈接】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1)已經發生毀損、滅失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可能發生毀損、滅失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3.質物處分的限制
(1)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質權的放棄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5.及時行使質權請求權
(1)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2)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權利質押
1.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2.質權的設立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解釋1】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解釋2】所謂應收賬款,具體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者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的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者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動產 | 一般動產的所有權 | 交付生效 |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所有權 | 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 |
動產的抵押權 | 登記對抗 | |
動產的質權 | 交付生效 | |
不動產 | 房屋的所有權 | 登記生效 |
房屋的抵押權 | ||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 ||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 |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登記對抗 | |
地役權 | ||
權利質押 | 基金份額、股權 | 登記生效 |
知識產權 | ||
應收賬款 | ||
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交付(登記)生效 |
三、留置權
1.留置權的概念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解釋1】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而且必須是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行使留置權。
【解釋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解釋3】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解釋】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還占有物的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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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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