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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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6講 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2)最長訴訟時效
權利被損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算。
(4)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5)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6)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7)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8)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2020年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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