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_2020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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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
【所屬章節】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知識點】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
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
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是根據法律規范為主體提供行為模式的不同方式進行的區分。其中,義務性規范可分為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
①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作出一定行為或者可以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授權性規范的立法語言表達式為“可以……”、“有權……”、“享有……權利”等。
【解釋1】《票據法》第5條:“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此規定屬于授權性規范。
【解釋2】《婚姻法》第21條:“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此規定屬于授權性規范。
②命令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規定主體應當或者必須作出一定積極行為的規范。命令性規范的立法語言表達式為“應當……”、“必須……”、“有……義務”等。
③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禁止性規范的立法語言表達式為“不得……”、“禁止……”等。
【解釋1】《票據法》第10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此規定屬于命令性規范、義務性規范。
【解釋2】《婚姻法》第15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規定屬于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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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東奧名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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