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淵源_2020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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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我國的法律淵源
【所屬章節】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知識點】我國的法律淵源
我國的法律淵源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總則》。
【解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
【解釋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進行了解釋,明確了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
3.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4.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1】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權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解釋2】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5.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解釋】法律解釋權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權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6.國際條約和協定
【解釋1】我國的法律淵源主要表現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釋2】效力等級: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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