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類型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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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的類型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類型
合伙企業的類型
1.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對所有的企業債務均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看債務再找人”:(1)一般的企業債務,所有的合伙人均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特定的企業債務,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4.有限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確定責任”:(1)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應當對所有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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