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不要害怕遭遇風險,只有通過冒險,我們才能學會如何變得勇敢。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已更新,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房屋租賃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1.登記備案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2)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才享有優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物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不享有優先權的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解釋】考生應高度關注“近親屬”的范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房屋租賃中同住人的權利
(1)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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