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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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間借貸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民間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
1.民間借貸的范圍
(1)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
2.民間借貸的利率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逾期利率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①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逾期利率與其他違約責任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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