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_2020年注會《經濟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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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擬聘請獨立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有( )。
A.該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經理
B.該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配偶的弟弟
C.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股東鄭某的岳父
D.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正確答案:A,B,D
【提問】一個是配偶的弟弟,一個是配偶的爸爸,要論直系親屬,那小舅子也不算直系親屬吧,要論主要社會關系,那岳父總算夠重要的關系了吧?
【答疑】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B是主要社會關系所以選了。而C,鄭某只是股東,而這里要求任職,所以沒有選,岳父也是社會關系,但是不滿足任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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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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