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協議的規制制度_2020年注會《經濟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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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中,屬于橫向壟斷協議的有( )。
A.固定價格
B.劃分商品銷售地域
C.限制研發新工藝
D.聯合拒絕采購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正確答案:A,B,C,D
【提問】為什么要選這四個?
【答疑】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選項A)
(1)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2)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3)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4)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5)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限制數量協議);
(1)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生產數量;
(2)以拒絕供貨、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協議(劃分市場協議);
(1)劃分商品銷售地域、銷售對象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選項B)
(2)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
(3)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供應商。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
(1)限制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
(2)限制購買、租賃、使用新設備;
(3)限制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選項C)
(4)拒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5)拒絕采用新的技術標準。
5.聯合抵制交易。
(1)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貨或者銷售商品;
(2)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選項D)
(3)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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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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