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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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解釋1】所附條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為。但應當具備下列特征:(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4)條件必須合法。
【解釋2】所附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如果是法律規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不屬于此處所謂的“條件”。例如,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是法律規定的定金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屬于此處所謂的“條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解釋】(1)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孫某可能結婚也可能不結婚);(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20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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