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堅韌是成功的一大要素,只要在門上敲得夠久、夠大聲,終會把人喚醒的。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已更新,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交付的法律效力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權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題)
(4)先占有后訂立買賣合同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相關鏈接】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
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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