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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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的凈資產為負,財務狀況不斷惡化。有關資產:商業用房一間,賬面價值100萬元;機器設備一套,賬面價值20萬元;銀行存款30萬元;應收乙的賬款30萬元(2018年1月20日到期);應收丙的賬款70萬元(201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關負債:應付丙的賬款50萬元(2018年3月5日到期);應付丁的賬款180萬元(2018年1月10日到期)。2018年以來,甲公司的資產處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如下:
(1)1月20日,丁請求甲公司償還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發現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將機器設備贈送給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將擁有的商業用房以60萬元的價格(市場價格為120萬元)轉讓給非關聯企業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讓該房產,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償還債務,但乙到8月底仍未償還,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萬元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4月10日,甲公司與庚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將對丙的20萬元債權以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庚公司。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商業用房轉讓給己公司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3)丁是否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并說明理由。
(4)甲是否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并說明理由。
(5)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何時生效?何時對丙產生效力?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無償轉讓)給戊,且贈送時甲公司的凈資產已經為負,顯然對丁的債權構成損害。
(2)丁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定,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己公司屬于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丁無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丁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根據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合法且到期、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所謂“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在本題中,甲對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屬于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
(4)甲有權向丙主張抵銷。根據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在本題中,甲欠丙的賬款50萬元和丙欠甲的賬款70萬元在3月15日時均已到期,甲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①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于4月10日生效。根據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②丙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丙產生效力。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注:以上注會經濟法習題是由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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