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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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8年4月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其股本總額為8000萬股。
2019年3月10日,債權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甲公司對A公司的債權并無異議,但對A公司的債權是否存在財產擔保提出異議。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同時指定了管理人。
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產之前,2019年6月1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甲公司重整。
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公司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事務。2019年7月1日,對甲公司正在使用的生產設備享有抵押權的B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權,被甲公司拒絕。2019年7月12日,甲公司為維持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一棟辦公樓設定抵押向C銀行借款1000萬元。2019年7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未經人民法院同意,將其持有甲公司股份的20%轉讓給李某。
2019年9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即甲公司向丙公司(丙公司不屬于甲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非公開發行股票2000萬股,作為對價,丙公司將其持有的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70%的股權轉讓給甲公司;(2)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擬訂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5%。
經查:丙公司持有的丁公司70%的股權為2019年2月10日從戊公司手中購得。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資格申請破產重整?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拒絕B公司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向C銀行借款時能否以其辦公樓設定抵押?并說明理由。
(5)王某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轉讓給李某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其向丙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丙公司通過本次非公開發行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不得轉讓?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存在擔保等提出異議,因其不影響破產原因的成立,該異議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
(2)乙公司有資格申請破產重整。根據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3)甲公司可以拒絕B公司的要求。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應暫停行使;但是,對企業重整無保留必要的擔保財產,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擔保權。
(4)甲公司可以以其辦公樓設定抵押。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5)王某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轉讓給李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6)①發行價格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②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根據規定,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在本題中,丙公司持有丁公司股權的時間不足12個月,因此,丙公司通過本次非公開發行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注:以上注會經濟法習題是由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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