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背書_2019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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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點:轉讓背書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可補記)
背書人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7年、2014年案例分析題)
【提示】“被背書人名稱”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但可補記;在未補記前,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2.背書日期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禁止背書
(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018年、2017年案例分析題)
(2)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
(3)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4.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是有效的)。(2017年、2015年案例分析題)
5.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6.回頭背書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7.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8.票據貼現
(1)票據貼現的本質是轉讓背書,票據法上關于轉讓背書的規定,適用于票據貼現。
(2)在我國,只有經批準的金融機構才有資格從事票據貼現。根據2019年CPA經濟法教材的觀點,其他組織與個人進行票據貼現的,可能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是基于票據行為無因性的原理,票據背書行為不因此而無效。
每日習題
【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票據轉讓背書無效情形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背書時附有條件的,背書無效
B.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無效
C.背書人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D.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的轉讓背書無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2)選項B: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選項C: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4)選項D: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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