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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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從事產業投資活動。其中,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人,丁、戊為有限合伙人。丙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丙請丁物色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以承辦本企業的審計業務。丁在合伙人會議上提議聘請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會計師事務所。對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則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應參與執行合伙事務為由表示反對。A企業的合伙協議未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表決辦法作出約定。
2011年4月,戊又與他人共同設立從事產業投資的C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C企業”),并任執行合伙人。后因C企業開始涉足A企業的主要投資領域,甲、乙、丙認為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求戊從A企業退出。戊以合伙協議并未對此作出約定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向庚借款200萬元,但未告知A企業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資連續失敗,其個人財產損失殆盡,無力償還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經評估,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價值150萬元。庚因欠A企業50萬元到期債務,遂自行以該筆債務抵銷戊所欠其借款50萬元,并同時向A企業提出就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行使質權。對于庚的抵銷行為與行使質權之主張,A企業均表示反對。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反對丁提議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在甲、乙反對,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丁關于聘請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提議能否通過?并說明理由。
(3)甲、乙、丙關于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對戊的債權抵銷所欠A企業的債務?并說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向庚出質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6)庚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參與選擇承辦本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2)該提議能夠通過。根據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時,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在本題中,合伙協議對該事項未約定表決辦法,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丙、丁、戊合計超過全體合伙人的半數,故丁的提議可以通過。
(3)甲、乙、丙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站在A企業的角度,戊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情況下,戊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庚不能以其對戊的債權抵銷所欠A企業的債務。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5)戊的出質行為有效。根據規定,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6)庚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根據規定,當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注:以上注會經濟法習題是由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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