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開增發普通股的一般條件_注會經濟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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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點:上市公司公開增發普通股的一般條件
【提示】上市公司公開增發普通股的一般條件,適用于上市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增發新股和發行可轉債。
1.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2.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3.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并未要求達到某一具體數額),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4.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7.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注意:“累計值÷年均值”)
8.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的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每日習題
【多選題】上市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屬于證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公開增發普通股的有( )。
A.公司在3年前曾經公開發行過可轉換公司債券
B.公司現任監事在最近36個月內曾經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C.公司在前年曾經嚴重虧損
D.公司現任董事因涉嫌違法已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答案】BCD
【解析】(1)選項B:上市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2)選項C: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須連續盈利;(3)選項D: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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