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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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2018年3月5日,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一張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8年9月4日,甲銀行與A公司簽署承兌協議后,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后甲銀行以對該承兌協議有重大誤解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承兌協議。
B公司收到匯票后,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應付賬款,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匯票交給D公司。
6月5日,D公司財務人員李某將其負責保管的該匯票盜出,并偽造D公司相關簽章,持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與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用于支付貨款,F公司知道E公司獲得該匯票的詳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隨即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公司,用于支付裝修工程款。G公司對于李某的行為及E公司、F公司獲取該匯票的經過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該匯票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其與A公司之間的承兌協議已被人民法院撤銷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述問題:
(1)甲銀行拒絕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3)G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4)G公司是否有權向C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甲銀行與出票人A公司之間的承兌協議被撤銷)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或者:根據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或者:根據規定,基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基礎關系的瑕疵并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在本題中,雖然甲銀行與A公司之間的承兌協議已被人民法院撤銷,但甲銀行承兌行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響,甲銀行仍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F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在本題中,F公司對E公司伙同D公司財務人員李某偽造簽章取得票據的行為知情,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G公司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雖然F公司實質上不享有票據權利,但形式上享有票據權利,G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支付對價、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G公司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4)G公司不能向C公司追索。根據規定,C公司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注:以上注會經濟法習題是由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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