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基本規定_注會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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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點:買賣合同的基本規定
一、標的物的交付
1.交付地點的確定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2.單證、資料的交付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解釋】“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3.標的物為無須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二、所有權保留(第4章教材未收錄,為了更順利地復習第8章,予以補充)
1.《合同法》第134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第34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35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②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③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36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依法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的轉移
1.一般規則:風險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路貨交易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2.出現嚴重違約行為:按不利于違約方原則處理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3)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3.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標的物的檢驗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2017年、2015年案例分析題)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定。
五、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1.主從物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1)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2)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3)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合同,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六、特殊種類的買賣合同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1)分期付款要求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3次向出賣人支付。
(2)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2014年案例分析題)
(3)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2.試用買賣
(1)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2)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
(3)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
①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②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③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④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4)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5)買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應視為同意購買。
3.招標投標
(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
(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
(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
(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每日習題
2019年5月5日,甲將自己的自行車借給了乙。5月12日,乙提出想要購買該自行車,甲乙雙方以500元的價格達成購買該自行車的買賣合同,并約定在5月15日之前乙付清價款。5月12日晚,當地爆發泥石流,導致自行車滅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在5月5日取得自行車的所有權
B.乙在5月12日取得自行車的所有權
C.自行車滅失的損失由甲承擔
D.自行車滅失的損失由乙承擔
正確答案:B,D
買賣合同
答案解析: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乙)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5月12日)為交付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孳息以及毀損、滅失的風險均自5月12日轉移。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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